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9条第八项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第二条第二项有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问题:两个文件规定的“旧货”是不是一个“旧货”?“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物品”是不是一个意思?依据这两个文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固定资产)又怎么按照销售已明确规定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旧货的税收政策执行?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的*9条第八项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该项规定中的旧货,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第二条第二项有规定掌握,即: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旧货”的定义两个文件一致。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使用过的物品”的区别,应关注增值税处理中对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定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而“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为会计中不符合固定资产的物品。
对于销售“旧货”的增值税处理参照2010年11月29日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对“使用过的物品”与“旧货”有何区别?的答复:“纳税人销售旧货”,是指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而企事业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例如办公用品等,则不适用旧货的政策,应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9项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