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销售公司将其运输业务承包给我物流公司,我物流公司承揽运输业务,我公司开具发票和实际接受劳务的销售公司结算,我公司一个月开一次发票与销售公司结算,在我公司开票过程中,发货人和实际受票方一致,均为销售公司,收货人是销售公司的客户,分散在全国各地,我公司能否汇总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票面上的收货人、起运地(实际接收劳务公司地址或其指定地址)、经由、到达地(实际接收劳务公司的客户地址)、等信息能不能填列汇总见清单,发票后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清单的形式?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出台关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的具体规定。可结合实际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