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最近和中油发生货物移交,对方销售给我单位的商品有580多种,发票汇总开具一张,后附销售清单。
请问后附的清单是否必须从税控系统里开出?由于品种有500多种,是否有简单的方法但又符合税法的规定?该如何要求中油给我单位开票?
答: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方将销售的多种商品汇总开具一张专用发票,同时《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无论是销售方还是购买方,销售或购买500多种商品,均应以完整的清单为依据,同时该按明细入账或结转成本,以真实、明晰反映会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