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按月预交企业所得税,2月份亏损1000万元,3月份盈利800万元,能否用3月份盈利弥补2月份亏损,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9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9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但月度申报“应纳所得税额”是按累计数计算,3月份的累计实际利润额为-1000+800=-200,因此,当月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