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目前公司基本情况是:1、账面资产负责权益情况:资产总额11000万元(货币资金500万元、土地资产10500万元),负责10100万元(银行借款8000万元、单位及个人借款2100万元),所有者权益900万元(实收资本1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00万元);由于土地增值,目前公司净值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万元。
2、目前股东结构是:甲出资400万元占40%、乙出资600万元占60% 3、公司根据战略经营策略,引进品牌开发商丙,经协商,采取增值扩股方式吸收丙公司对我公司投资,拟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丙投资1000万元占50%;增资扩股后,甲出资比例变为20%(400÷2000)、乙出资比例变为30%(600÷2000)。
在我公司吸收丙股东过程中,导致甲乙股东的股权比例变动。
请问甲乙丙三个股东是否分别涉及缴纳个税?甲乙丙应分别缴纳多少?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于所述案例,甲、乙股东未将持有贵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丙股东出资对贵公司进行投资,未取得所得,也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