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卖房时的代收费用是否并入房价,如果并入房价会增加收入,对增值额是否有影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对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同时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因此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对于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不会产生影响,但会增加扣除项目金额,降低增值率,可能相应影响适用的税率,进而可能影响土地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