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国有企业承担政府安置项目(BT),区政府将土地划拨给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进行安置项目的建设,建成后整个项目由政府回购,单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以公司名义进行安置项目建设,建成后政府回购。该公司仍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行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