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有出让地两宗,均已办土地证。受让土地时按每亩100万元向当地政府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1亿元,缴纳后,政府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5000万元。
请问这笔返还款在土地增值税计算时能否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各种形式的返还款,地方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返还款不允许扣除,直接冲减土地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冲减土地成本,按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