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范围的范围有咨询服务,没有明确列举培训服务这一项。
请问培训服务与咨询服务是否有区别?现公司收到这样两项业务,一项是西安XX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我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现收到的发票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内容为咨询费,我方认为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项是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我公司承办卓越安全营运——杜邦安全环保理念、文化及工具 有关培训服务,对方开的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项业务是否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日常业务中我方还收到北京的其他公司给我方提供的其他培训,也都是北京地方税务局的发票,对方开的地方税务局的发票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五条规定,文化体育业,是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文化业、体育业。
(一)文化业,是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
3.其他文化业,是指经营上列活动以外的文化活动的业务,如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演讲、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业务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代理记账、翻译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
上述政策未包括培训服务,因此对外提供培训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应税服务,应开具地税发票。
西安XX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为你公司提供项目管理咨询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北京X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你公司承办卓越安全营运——杜邦安全环保理念、文化及工具有关培训服务及其他公司给你公司开展的培训服务,应纳营业税,开具地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