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家物流公司,因公司业务需要,经常请一些船运货,与船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但租赁合同上没有注明租赁费的金额,租期是5年,但实际上就租船运一趟货,付租赁费,这一行程我公司加油,石油公司开具专票给我公司抵扣。税务机关发现后,认为我公司的租船业务不是租赁业务,加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我公司如何处理才正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9条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
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题中描述,船主提供的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不属于“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其发生的加油费应由其自行负担,不能作为你公司的进项税抵扣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