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损失(一种是生产的不合格品产生的损失,另一种是生产的合格品,但因不能对外销售而只能作报废处理形式损失(如试生产的药品,在拿到批件之前是不能对外销售的)。
请问这两种损失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上是否有区别?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试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少量不合格或合格不能外销的损失,不属于“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