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4月份公司增资扩股,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都增加了,所涉印花税缴纳时点?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第八条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记载“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账簿。首次贴花应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只就增加部分按万分之五计算贴花。贵公司可于账簿启用时计算两项合计金额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申报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