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9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请问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是否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才能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答: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方式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明确规定赠品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