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有税率为17%的商品销售业务、税率为6%技术服务业收入。经营范围还包含EPC工程总包业务,如果我当月既有增值税业务收入、又有建筑业收入。
请问我收到进项发票应如何抵扣?如果公司当月没有收到进项发票,以后月份收到,本月增值税业务收入和建筑业收入又该如何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因此,贵公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既有增值税应税项目也有营业税项目的,如果当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能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项目的,则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当月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无法划分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还是营业税项目的,则应按照上述公式按收入比例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如果当期未取得扣税凭证,即使当期有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和营业税应税收入,也不涉及做进项税额转出,但是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