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买海产品,对方开给的是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不认证?此种发票不让抵扣,必须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必要程序。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认证并且没有抵扣而出现的滞留票情形,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逐一说明每张滞留票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也需要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核查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会依法进行处理,达到立案标准的,将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贵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减少滞留票带来的不便,通过认证后进行抵扣,对于不符合抵扣进项税额的做进项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