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食用植物油初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产品棉粕销售享受单一饲料增值税免征政策,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进项税无法准确区分应税还是非应税的情况下,根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进行计算应转出金额。
请问1、该进项税转出计算公式是否需要按月计算转出再按年进行汇算转出;如果有此规定,请给予帮助提供;2、由于2012年从7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税〔2012〕38号文件,意味增值税从7月1日开始执行“单耗法”以销售金额进行核定扣除可抵扣进项税,即从7月1日开始执行按照销售产品单耗比扣除计算可抵扣进项税;3、关于针对国税函〔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的解答第十二条的“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该解答如何解读和判断操作?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按月计算。
对于企业各月购销不均衡的,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将存在不实现象,税务机关可按照《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十二条规定,采取按年度清算的方法。
比如,A企业购入甲材料(税率17%)生产免税产品丙和应税产品丁(税率17%),20XX年A企业1月销售丙产品100万元、2月份50万元、3月份200万元、4月至12月份各月均60万元、全年销售丙产品890万元;1月份丁产品10万元(不含税)、2月元销售丁产品100万元、3月至12月份各月 200万元,全年销售丁产品2110万元。A企业在年初1月份进货1300万元的甲材料(不含税)用于生产2013年度的丙产品、丁产品。
则1月份需做进项税额转出额为:
1300×17%×100÷(100+10)=200.91(万元)。
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税务机关可进行年度清算:
1300×17%×890÷(890+2110)=65.56(万元)。
即企业在20XX年度只需做进项税额转出65.56万元,1月份时按200.91万元转出将多转出135.35万元,可进行调整,企业将少缴纳135.35万元的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9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因此,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规定,(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
3、参照法:……
因此,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上述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