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老师您好,我们企业收到的国际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海运费和代理港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6%)能否抵扣,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国际业务运费不能计算抵扣,是“营改增”之前发布的,针对的7%的运输发票,对于“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适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的前提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属于运输费用,不可按7%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除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外,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