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之后,签订搬迁协议,政策性搬迁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折旧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答:1、2012年10月1日之后,即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的搬迁协议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无关。
2、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的搬迁协议,新购置资产折旧问题完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下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