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董事长个人以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增加实收资本,企业以评估价格入账,是否可计提折旧?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通过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以评估价为基础确认资产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并且企业应从投资方处取得合法有效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