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A于2010年取得一商标使用权,在会计上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规定,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和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对该商标按使用寿命不确定资产未进行摊销,在期末进行公允价值测试。此前公司未在所得税前扣除该商标的摊销金额。
该笔商标使用权是否可以在本期所得税前进行摊销扣除且追补扣除以前年度摊销?本期所得税申报是否涉及到该无形资产摊销的应税所得纳税调减?
对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会计上不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上能否扣除折旧,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北京市执行口径为不能扣除,但广东省执行口径为,可在税前扣除该资产折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种理解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该无形资产虽然会计上不进行摊销,但其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税前扣除;另一种理解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无形资产会计上不进行摊销,税收上也不能扣除摊销额。
本栏编记:
本栏目问题,欢迎读者积极参与。要求有政策依据(含地区政策)、有征管实务案例或者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凡被本刊采用的回复意见,将获得刊载年度《财税实务问答》全年纸质版或电子版一套。
联系方式:83161467-807 何老师
Email:hexx@vi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