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6行“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是直接按账面金额填写,还是填写扣除无合法凭证经审核调整后符合条件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例如:某企业业务招待费账载金额10000元,无合法凭证金额1000元,销售收入1亿元。账载金额如果填10000元,税收金额应填(10000-1000)×60%=5400(元),但申报系统检查时,附表三第26行2列"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必须等于第26行1列"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 X60%与附表一(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X0.5%的最小值,所以系统申报无法通过。账载金额如果填9000元,也不对,明明是10000元啊?
答:申报系统默认调整的是企业会计正常入账的业务招待费与税前可扣除的招待费限额的差,您所述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业务招待费1000元对税前可扣除业务招待费的影响,可通过表三第40行“其他”项进行二次调整。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见附件: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