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家物业公司12月份预收了第2年1季度业主的物业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因此,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劳务提供并收取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物业公司预收12月份物业管理费,劳务尚未提供,12月份不确认收入,应于劳务开始提供的当月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物业公司预收12月份物业管理费,12月份不确认收入,应于物业服务发生时分期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