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筹建处因未成立公司,资金使用均由母公司通过金融机构以“代理计息”的方式拨付。母公司计投资收益,筹建处计利息支出。但由于筹建处未单独出具报表,因此母公司对外报送报表时,将该笔业务进行了抵消。
请问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应在筹建处当期计提缴纳,还是应在筹建处单独成立公司时,一并缴纳?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筹建处不对外经营,不属于从事生产、经营,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因此,母公司向筹建处提供资金收取利息,不属于经营活动,母公司计提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