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单位是一家新闻出版行业,目前有很多广告客户要求我们在他们付款前同时提供发票和收款收据原件,否则不给我们付款,我们觉得在款项没有收到的情况下开收款收据我方存在一定的风险,这样要求是否合理?如果我们为了收款必须按他们的要求做,我们可以提前做些什么工作规避一些风险?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贵公司与广告客户关于提供发票和收款收据事项,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贵公司未收款时向对方开具收款收据存在风险。贵公司可通过向客户收取订金、向客户出具付款通知书、或者在收款收据中注明不作为实际收款证明等方式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