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可否进行税前扣除?可否通过企业以前年度结余的福利费余额(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交替时留存的)进行税前扣除?
答:1、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补贴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各地有不同的执行口径,建议取得主管税务机关意见后处理。
参照《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10号),企业在社保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之外支付给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和节日慰问费不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结余的职工福利费属于职工权益,如果在这部分结余中列支,且按所属地区口径不能扣除的项目,属于改变用途,应进行纳税调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四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中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