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共基础设施在“三免三减半”期间形成的亏损,是用该项目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还是用企业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中规定:
(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参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15、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那么在同一纳税年度内,项目所得既有盈利也有亏损的,不同项目之间是否可以相互弥补?本年度的应税项目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免税项目产生的亏损?
答: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盈利与亏损不得相互弥补。同一减免税项目(含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不同年度盈利与亏损可按规定相互弥补。
参考《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填报注意事项》
四、在同一纳税年度内,企业既有所得税应税项目,又有减免税项目且免税所得为负数时年报填报问题。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同一减免税项目(含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不同年度盈利与亏损可按规定相互弥补。在目前的报表体系和申报系统中,上述政策无法通过技术手段来实现,如遇到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建立辅助账的方式加以解决。
无期限的免税项目的亏损因其以后年度不征税,不存在其后弥补问题;如果免税项目以后年度因政策或条件变化等原因,变为应税项目,则通过建立辅助账的方式用以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来弥补。
根据上述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同一减免税项目(含减免税期满恢复征税)的不同年度盈利与亏损可按规定相互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