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进货物已预付款,货物已经收到,但未取得发票,因对方单位已注销,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项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规定: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已结清税款并缴销发票,如果需要再开具发票的,可以持有关证明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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