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企业以机器设备投资于一公司,被投资公司以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请问被投资公司取得该设备由于未取得发票可以正常计提折旧并税前列支?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9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人以设备对外投资,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应在货物移送时开具发票。如被投资方未取得发票,则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