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将准备投资款存入单位,在股东会没有形成决议之前,即没有进行工商变更之前,此款项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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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在股东会未做出决议前(即决议结果不明,有可能通过决议,也有可能通不过),股东将准备投资的款存入被投资单位,应是一种应付、暂收的款项。记入“其他应付款”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