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出租房屋,租金分为房屋租赁和停车场租赁费,另外还单独收取水电费,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第三条关于房屋租金确定问题:
出租房屋的租金应包括出租的房屋及其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对租金收入中包含的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凡单独计价的可予以扣除;凡不单独计价或计价明显偏高以及划分不清的,由税务部门核定予以扣除。
对出租的房产,凡有与之配套的相对独立的机器设备及露天停车、仓储等用地的,其租金部分,可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计税租金中予以扣除。
参考上述规定,对于房产出租的,应以租金收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在出租房产的同时有与之配套的露天停车及相对独立的设备出租的,其租金部分可以扣除,如果是与房屋不可分割、不单独计价的各种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可以扣除其租金,租金中的水电费等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