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集团公司的一家企业,把自己建造的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以便增值后出售。
请问评估增值后的房产怎么缴纳房产税,是按原值缴纳还是按增值后的金额缴纳?(增值后的房产暂时不出租)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限定为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中,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贵集团所属企业自行建造持有待增值后销售的房产,暂时不出租,不能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一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产,应当在建成次月起,按照账面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