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路局、甲资产管理公司位于A市。公路局将坐落于B市的房屋土地委托甲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甲公司将房屋土地出租给乙公司,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实际使用人乙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是公路局还是甲资产管理公司?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以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该房屋已出租,所以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房屋代管人,也就是甲资产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