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职工集资建房,成本价2400元,收取职工1200元,陕西省人民政府对所建住宅批示为经济适用房项目,我单位是否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职工集资建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函〔2008〕254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研究决定,现就职工集资建房营业税征免问题批复如下:……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在已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或通过竞拍等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上,以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造住房或经济适用房,然后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你公司若在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以职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造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