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财务人员自查发现2011年度不应享受增值税进项增税抵扣已经错误申报享受抵扣了,及时进行了纳税转出账务处理,但税务检查人员却不认可企业自查转出事实,请问税务的裁定是否合法,企业做法有无法规依据支持?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现以前年度未作进项税转出造成少交税款,除应补交税款外,还应自该税款应缴未缴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少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该行为是由纳税人自行发现并主动缴纳,则不会有罚款;如果由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并追缴,会依据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罚。如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纳税人已申报并缴纳税款,则纳税人并不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