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本集团辖下有10余家公司均在同一工业区,最终投资方均同一家境外公司,但在中国境内有10个营业执照,公司因为以前经营政策及一些人事问题,有些员工可能在2家以上的公司任职,但因均是在本集团任职,故员工年资是有延续的,不会因为换一家公司就重头开始计算。现在我们集团所有公司均在补缴2000年至2013的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因以前年度少缴纳或未缴纳,已与社保局及住房公积单位谈好,可以补缴),如果一个员工曾任职过2家公司,即2000至2005年在A公司,从2006年开始至今在B公司上班(AB公司均属于本集团)。
问题1、补缴的从2000年至2013年的费用,是否可以全额认列当期损益,会不会被税前扣除?
2、2000年至2005年因期不在B公司任职,归属此这期间的费用是否可以认列在B公司,并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因此,企业以前年度费用不得在当期扣除,企业负担不在本公司任职的人员社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对补缴的本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个别地区明确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建议企业咨询所在地具体规定再行处理,以下政策供参考: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二十二、关于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能否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凭缴款凭据可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