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租用政府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国税地〔1988〕15号)第十条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参考:《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市税三字〔1990〕81号)规定,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有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税问题:
免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属于本系统内的可由纳税单位代缴土地使用税;本系统外的仍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缴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土地出租给企业使用,不属于免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参考北京市规定,企业有偿使用政府土地,应当由政府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政府出租的属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应当由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