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电信企业提供既有基础电信服务(11%)又有增值电信服务(6%)的套餐,如:某资费套餐=话音套餐+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上述资费套餐,话音套餐属于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1%),“流量套餐+数据业务套餐”属于增值电信服务(6%),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具体如何拆分提供各项服务的销售额,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目标及结算征纳双方的成本来说,电信企业应该沿用现有套餐拆分规则,因“营改增”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税种的变化,建议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如某家电信企业套餐拆分规则,是以各项业务的平均资费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以及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为标准,进行销售额分配计量,建议参考具体公式:
基础电信服务销售额=资费套餐总价×(∑基础电信服务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资费套餐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
增值电信服务销售额=资费套餐总价×(∑增值电信服务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资费套餐的平均资费(或者公允价值)×套餐内的实际使用量)
以下政策供参考,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
参考《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九)》
六、混合销售电信服务业务的处理
对在同一业务中同时提供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的电信企业,应分别核算基础服务收入和增值服务收入。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已做分别核算的电信企业,应将分别核算的具体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营改增”试点前成立的电信企业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后首次申报时递交该备案材料:“营改增”试点后新成立电信企业在首次申报时递交该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