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电信业“营改增”试点前提供的服务6月份之后开具发票,应开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参考《深圳市“营改增”试点实施工作指引(之九)》
十一、试点过渡期销售收入的划分
试点前电信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以试点实施之日为结点: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应该在“营改增”前确认为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的部分,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未确认为营业税收入的部分,“营改增”后按照“营改增”的政策规定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试点前电信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以试点实施之日为结点:在“营改增”前确认为营业税应税销售额的部分,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未确认为营业税收入的部分,“营改增”后按规定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