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支付非居民企业设备安装类技术服务费,如何代扣代缴所得税,用核定征收的方法还是直接用技术服务收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率,具体税率各是多少?
答:1、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派员到境内为贵公司安装设备,该劳务发生地构成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境外公司取得的安装费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企业取得的安装费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9款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境外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如果境外企业所在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境外企业在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备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待遇。
2、如何计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六条规定,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企业提供设备安装取得的收入,如果境外企业能按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由于安装收入能可靠确定,可按核定利润率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进而计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如果境外企业与贵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安装费。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合同总价款的10%为原则,确定境外企业的安装收入。
3、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9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 以下简称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 劳务) 决算( 结算) 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规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 区) 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六条所列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 见附件6) 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规定,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包括: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并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该境外企业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自行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六条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情形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指定贵公司为扣缴义务人,由贵公司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本期互动专家:邱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