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我公司委托外部公司发生的技术服务费,是可以全额扣除还是按照发生额的80%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规定的委托研发费用,委托方按规定加计扣除,并无比例限定。实务中,个别地区有利润率扣除规定的,遵从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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