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买财产保险时,一般会附带购买公众责任险,旨在对公司内发生非员工出险的情形可能产生的责任损失提供保险保障,该保险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颁布《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公众责任险与雇主责任险具有相同性质,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纳税人投保公众责任险属商业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