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新建厂房,安装设备电缆,购进设备电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设备电缆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第二款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9条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中规定,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
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
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电缆输电线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购进的输送电力用的电缆线能否抵扣应区分其以何为载体,若属于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