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权转让印花税缴纳地点是在纳税人机构所在地?还是在合同签订地点?还在转让或股让的股权(公司)所在地?如果三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纳税地点应在何地?
答: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
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区税务局〔89〕税二〔12〕字第10号)规定,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3〕76号)*9条规定,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贵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的规定,《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施工的建安企业印花税纳税地点的批复》(闽地税函〔2002〕8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因此,除特殊规定以外,建安企业印花税应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的所在地贴花。企业如未按规定贴花的,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地点的通知》(闽地税函〔2005〕18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做明确规定前,我省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所应缴纳的印花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征收。企业外出经营时,应出具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印花税核定通知书》;对不能出具《印花税核定通知书》或不属于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外出经营地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参照上述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应为合同书立地,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