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房地产企业股东于2012年5月向企业借款100万元,在2013年6月税务稽查时该借款还未归还企业,稽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即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了税收处理,即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今年2月份该股东对其借款已全额归还。问题:一是股东归还时能否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纳税年度终了后是指借款的自然年而不需要考虑12个月?
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视为红利分配计缴个人所得税后,股东向企业归还借款,目前没有退还股东个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该纳税年度”是指“借款时的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不涉及12个月判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