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银行间协会非公开发行私募债,其中按一定比例支付了承销费,按《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承销费作为利息的一部分按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请问在税收上应如何界定承销费?是一次性计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还是根据会计处理按实际利率分期摊销?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二条关于“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发行债券而支付的手续费支出在会计核算时应计入债券的初始成本。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因此,因发行债券而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应在债券发行期内各年计提利息时转入各年的财务费用,分期扣除,而不能在发行当年一次性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