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合伙企业两个股东,A为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要代扣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吗?如需代扣纳税地点在哪里?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扣缴申报办法中应税所得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类同)。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合伙企业并不是法定扣缴义务人,但是根据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由合伙企业代为申报缴纳。自然人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我们提醒,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是在分配利润时纳税,而应当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是否分配,均应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