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合伙企业,如果今年发生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呢?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但是合伙人是企业的,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自身的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