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了几套商品房,该商品房是期房性质,我公司预付95%房款,今年该房屋已经完工,并开始办理交房,是否可以在尚未拿到房本的情况下,将房屋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收房已经持续3个月了,产权开发商还在办理中。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八条*9款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9条*9项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证不是会计上确认房产的必要条件,固定资产符合准则第四条规定的两个确认条件时,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新购房产取得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从次月起计提折旧,如果需要进行装修后再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则应先记入“在建工程”科目,装修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纳税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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