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在2009年新投资30亿元建设一个化工厂,其中在2009年2月份花费7500万元征地200亩,在2009年10月将7500万元作为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今年5月份办理土地证时要缴纳50万元的契税,这50万元的契税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一)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契税属于外购土地发生的应计入土地成本的“相关税费”。
如果今年5月为这笔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则从今年5月份开始参与计算摊销。
如果2009年征地时即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则这部分应缴未缴契税应作为会计差错进行重述,2014年之前应摊销未摊销部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补摊销,同时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摊销所属年度计算扣除。
借:无形资产
50
贷:银行存款 5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累计摊销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