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美国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及建筑设计图纸,所有服务都发生在境外,图纸也是在美国母公司制作的,传电子版图纸给境内子公司使用即可,平时仅用电话或邮件沟通,美国不需要派人来境内。境内子公司因境外提供图纸及建筑服务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需要代扣缴哪些税金?另外,因所有服务均发生在美国,是否还需要代扣缴企业所得税,能否申请免于缴纳预提所得税呢?如果可以,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部分应税服务范围解读》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设计服务、城市规划和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净化工程设计服务,按"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 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设计服务属于设计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9款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根据上述规定,美国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提供建筑设计服务,该服务不属于子公司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虽然母公司完全在境外为境内子公司提供,但因接受劳务方子公司在境内,母公司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缴纳增值税。母公司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子公司应代扣代缴母公司的增值税,相应还需代扣代缴附加税费。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包括勘察、设计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与境内子公司签订的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双方应按收取费用金额依万分之五贴花。境内子公司不是境外母公司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外母公司应自行贴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特许权使用费中第三条规定,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第四条规定,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提供建筑设计服务,提供服务发生地完全在境外。该设计服务是否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判定。
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判定该所得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如,境内子公司对设计成果只有使用权的,境外母公司属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境内子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判定该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提供劳务所得的,由于劳务发生地在境外,境外母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示:建筑设计方提供设计劳务,通常需要对工程所在地进行考察。